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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,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哥哥開設小吃店,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?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(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)作營業使用,或借給醫師、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,雖然未收取租金,仍然要按照「當地一般租金」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至於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,必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,該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,並經法院公證,否則仍應按照「當地一般租金」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因此,王小姐將房屋借給哥哥作營業使用,雖然是無償借用,但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申報租賃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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